- 索 引 號:000014349/2022-00423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寧鄉市橫市鎮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2-10-08
- 生 效 日 期:2022-10-08
- 文 號:黃政發〔2022〕39號
寧鄉市黃材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寧鄉市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建設指導方案》的通知
寧鄉市黃材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寧鄉市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建設指導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區)、部門單位:
現將《寧鄉市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建設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鄉市黃材鎮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寧鄉市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建設方案
未成年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的建設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經研究,決定設立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未保站),現制定如下指導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策部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貫徹落實為著力點,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運行機制、強化制度建設、健全服務體系,建設符合黃材鎮實際、具有本土特色的基層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載體,切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二、工作目標
按照因地制宜、資源整合、統一規范、務實高效的原則,到2022年底,實現全鎮各村(社區)未保站全覆蓋。未保站是在鎮設立的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執行機構和服務場所,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夯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基層基礎的重要陣地和工作抓手。未保站在寧鄉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黃材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的“六大保護”,全面落實村(社區)范圍內未成年人保護和兒童福利相關工作,并指導村(居)民委會依法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基本要求
(一)有固定辦公場所。黃材鎮未保站設置在鎮社會事務辦(社工站)并合理疊加涉未成年人服務的多種功能區,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
(二)有專門工作隊伍。未保站站長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黃材鎮副鎮長盧玉立擔任,副站長由社會事務辦主任黃永、社會事務辦副主任、婦聯專職副主席、兒童督導員郭嬌麗擔任,成員包括派出所所長喻明、基地校校長文立寅、團委副書記高佩婷、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主任譚崢嶸、殘聯理事長黃高明、司法所所長桂芳、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各村(社區)兒童專干具體負責業務。
(三)有管理制度流程。未保站具體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確保責任到人(可參照附件1-5)。
(四)有工作服務臺賬。建立服務臺賬,用于記載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包括《服務接待工作臺賬》《未成年人從業工作人員查詢臺賬》《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名冊》(包含:流浪乞討、家暴、欺凌、性侵、涉案、不良行為等,建立一人一檔)《農村留守兒童名冊》《困境兒童名冊》(包含:低保家庭兒童、殘疾兒童、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其他走訪關愛服務記錄表、探訪巡查登記表、強制報告登記表、個案服務記錄表、工作計劃、活動方案等,分類建立未成年人個人檔案、項目檔案、接待檔案和基礎檔案,有序排放、保密存放,實現動態管理。
(五)有政策宣傳展示。未保站在醒目處設置宣傳展架,宣傳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活動等,重在體現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成長的關心關愛,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等權利。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鎮未保站是落實“政府保護”的關鍵環節,是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工作面向基層的重要平臺,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把鎮未保站建設作為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點任務來抓,各(社區)要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時間節點,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順利完成工作目標。
(二)完善運作模式。在鎮未保站建成后,可依托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性崗位、組織志愿者等方式,高質量開展評估接待、幫扶解困、權益保障等工作,積極提供規范化、專業化、精準化服務,著力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加強統籌指導。鎮未保站負責對村(社區)工作站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組織專項調研和監督檢查,及時跟蹤了解建設進展情況。要培育樹立示范典型,創建推廣黃材特色品牌。
附件:1.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
2.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原則
3.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職責
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流程圖
5.未成年人危機等級評估指標
附件1:
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
站??長:盧玉立(副鎮長)??
副站長:黃??永??郭嬌麗
成??員:喻??明??文立寅??高佩婷??譚崢嶸??黃高明??
桂??芳??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
工作人員:趙煜辰(未成人保護工作專干)??熊玉圓??喻??英陳雅萱
黃材鎮未成年人保護熱線電話:0731-87575130
附件2: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原則
一、兒童優先??保護權利
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發展權。
二、政府兜底??家庭盡責
明確政府、家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關注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與監護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注重預防監測、主動發現、教育引導,視情況及時啟動監護干預工作。
三、及時干預??尊重隱私
對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第一時間介入和匹配資源,過程中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
四、因人施策??整合資源
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及家庭監護狀況類型和特點,對困境兒童做到“一人一方案”、“一事一方案”。運用鄉鎮(街道)各類資源,協同回應和解決未成年人受傷害疑難案例。
五、專業為本??社會參與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綜合運用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專業方法開展服務,注重和引導社會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附件3: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職責
一、統籌未保工作。作為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兒童福利工作的執行機構,落實鄉鎮(街道)范圍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和兒童福利相關工作,制訂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指導和督促村(社區)依法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負責村(社區)兒童主任的管理,做好選拔、指導、培訓、考核等工作;指導村(社區)兒童之家建設和服務。
二、監測風險兒童。建立本轄區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信息臺賬,摸排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信息,監測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方面存在的風險,對鄉鎮(街道)內陷入困境等風險未成年人,做好“一人一檔”信息登記并定期探訪,提供相應的家庭教育支持和社工服務。
三、履行強制報告。對鄉鎮(街道)內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等情況,第一時間打110報警或向派出所報告,并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做好信息記錄和報告登記。
四、組織風險評估。定期組織風險等級評估,對鄉鎮(街道)內主動發現、求助以及各種渠道通報的未成年人傷害或疑似傷害案件進行傷害等級評估。
五、提供緊急干預。在鄉鎮(街道)內發生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發現報告并應急處置;在遇到未成年人傷害有致命危險時,緊急帶離危險現場,或進行緊急庇護;在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傷害時,視傷情及時聯系或安排送往相關醫院進行治療,并督促保留證據。
六、協助維權服務。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各類未成年人保護與服務的法律法規;主動接待政策咨詢,協助申請辦理各類未成年人救助和保護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打擊利用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兒童主任、社會工作者等主體落實強制報告,協調聯系法律顧問等資源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維權服務。
七、提供心理輔導。開展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心理健康服務,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情緒輔導,引導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表達自身感受;對遭受嚴重心理、精神創傷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或進行轉介尋求心理治療。
八、增進社會融合。協助對鄉鎮(街道)內遭受過輕度傷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未成年人回歸家庭,重建生活功能,融入社區、學校等。
九、指導監護照料。協助開展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工作,為監護能力不足或監護不當的家庭提供家庭監護指導、親職教育等服務;為鄉鎮(街道)內有日常生活需求的未成年人對接必要的臨時照護和長期安置等。
十、開展關愛活動。引進、培育兒童服務類社會組織,開展親子活動、家庭監護、兒童自護講座,政策宣講進村(居)等活動;鏈接多方資源,為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專業性服務。
附件4:
附件5:
未成年人危機等級評估指標
危機程度:低危 | 危機程度:中危 | 危機程度:高危 |
1.沒有受傷或輕微受傷;無須接受治療;對未成年人沒有造成可察覺的影響;一次性事件。 2.加害者無法接觸到受傷害未成年人。 3.未成年人可以正常返校上課。 4.沒有已知未成年人虐待歷史。 5.照護者精神正常、情緒穩定。 6.愿意與未保站機構或社會組織合作。 7.照護者認識監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有適當運用有關技巧和履行責任;有監護或照顧意愿但監護、照護或養育技巧不夠,如親子關系發生問題。 8.照護者沒有服用違禁藥物或酗酒;照護者服用藥物或飲酒,但沒有影響其對未成年人的養育。 9.有穩定的家庭收入或雖然家庭困難,但家居環境相對清潔,沒有明顯的安全或健康危機。 10.家中有可替代的父或母,被視為可發揮支援作用。有親戚、朋友、鄰里社會支持網絡。 | 1.身體輕微受傷或出現無法解釋的傷患,須接受醫院診斷或治療;有懲罰、管教等歷史。 2.加害者住在家中或住在附近,但很難接觸到受傷害未成年人,受傷害未成年人經常得到家庭內其他成人的監督。 3.經常缺課,有某些行為問題;未成年人衣衫襤褸,經常挨餓。 4.過往的報告有曾虐待、疏忽照顧未成年人;或曾為未成年人、家庭提供保護服務,或曾為加害者提供教育或矯正服務。 5.照護者可能有身體殘疾、情緒障礙、或中度智力局限;有犯罪、精神病記錄或歷史。 6.家中有非加害者的成人在場,可確保與未保機構或社會組織維持最低限度的合作。 7.照護者疏忽對未成年人的照護;表現前后不一;不確定照護者是否具備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程度照顧所需的照護知識或技巧。 8.服用藥物或飲酒影響照護者的活動能力;服用藥物或飲酒引起現有監護缺失或不當問題。 9.家庭經濟困難,家居環境不整潔,衛生狀況堪憂,家居看到蟑螂或其他害蟲 10.可取代父或母的成員并非經常在家或只承擔照顧未成年人的最低責任, 家庭人際關系經常沖突,有家人能給予支援但卻居于遠處;朋友和鄰居能夠提供部分支援。 | 1.須即時接受治療或住院;有過度懲罰、性騷擾的歷史。 2.加害者住在家中,或住在附近可以接觸到受傷害未成年人;無法確定其他成人可否保護未成年人。 3.有嚴重的行為問題,父母不合作;未成年人害怕接觸父母;輟學;童工事件。 4.過往的報告顯示曾嚴重虐待或疏忽照顧未成年人;有關的未成年人、家庭或加害者涉及多宗虐待或疏忽照顧個案。 5.照護者嚴重殘疾;對現實的感知欠佳;對未成年人的行為有不切實際的期望或認知;有嚴重的智力局限; 因酗酒或濫用藥物喪失能力。 6.照護者不認為有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存在;拒絕合作或采取逃避的態度。 7.照護者不愿意,或無法運用所需的養育和照護技巧,或缺乏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程度照顧所需的知識。 8.照護者經常大量服用藥物、酗酒,對未成年人造成長期的危險;阻礙未成年人個案計劃的實行。 9.家庭經濟困難,家居環境臟亂差,存在安全危險,如電線外露及或有火警危險等。 10.可取代父或母的成員被懷疑為加害者,或服刑;家庭人際關系沖突;得不到親戚、朋友、鄰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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