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2-00208
- 統一登記號:NXDR-2022-00001
- 公開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2-11-11
- 生 效 日 期:2022-11-12
- 信息時效期:2032-11-11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 開 范 圍:全部公開
- 文 號:寧政發〔2022〕7號
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NXDR-202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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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發〔20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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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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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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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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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寧鄉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寧鄉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森林等重要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并列入 《湖南省價格聽證目錄》 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市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不予公開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市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 (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決策事項目錄的征集、會議安排。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決策事項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條?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依照法定職權指定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鄉鎮(街道)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鄉鎮(街道)研究論證;
(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由建議、議案、提案的牽頭承辦部門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對建議內容負有主要職責的單位研究論證。
研究論證的內容應當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根據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 2 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保證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四條 決策草案一般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等內容,并附有起草說明。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2個以上方案。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街道)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事項與有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公布事項包括: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期限;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決策承辦單位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所擬決策事項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15日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報名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條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也可以邀請有關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保證聽證會參加人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通知及相關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 7 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人員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節 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制定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理評估決策事項可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予公平競爭審查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征求意見情況、審查結論、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決策事項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四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并健全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市人民政府沒有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邀請3人以上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代表參加論證。對涉及面廣、爭議大或內容復雜、敏感的決策事項,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代表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會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湖南省、長沙市關于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相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形成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由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市委政法委備案。
第三十一條?對于情況復雜,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較高,決策承辦單位無力承接的風險評估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二條?決策事項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訂風險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對象、標準、步驟方法、時限要求等內容,決策事項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予以公示;
(二)開展民意調查,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群眾和社會各方面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三)召開分析論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公眾或者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和建議,對決策事項進行分析研究,查找風險源和風險點,并對其進行綜合分析、預測研判;
(四)針對分析論證情況,確定風險等級。經全面分析論證,大部分群眾有意見,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事件或者重大輿情事件的,為高風險;部分群眾有意見,反映強烈,參與評估有關方面對重大風險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可能引發較大矛盾沖突的,為中風險;絕大多數群眾理解支持,少部分群眾有意見的,評估分析認為不存在重大或者較大風險因素的,為低風險;
(五)針對不同風險等級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六)根據風險評估分析論證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三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決策事項的反映,對可能產生風險隱患的分析意見;
(四)決策事項的風險源、風險點;
(五)決策事項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六)決策事項的風險等級。
決策承辦單位作為風險評估主體,對風險評估報告的科學性、全面性、真實性、公正性、合法性負責。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評估為低風險等級的,決策可以實施,但應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潛在風險;評估為中風險等級的,應暫緩實施,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后,再予以實施;評估為高風險等級的,應當作出不予實施的決策,或者在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
第六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決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經過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部門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等依據;
(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分歧意見協調的相關材料;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相關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與決策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公平競爭審查的書面材料。
送請合法性審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退回。要求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主體的合法性;
(二)決策內容的合法性;
(三)決策權限的合法性;
(四)決策程序的合法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調查研究或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
第三十七條?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調查研究及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補充;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七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同時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以及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決策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市長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策草案,遵循以下程序: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說明;
(二)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三)決策事項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市長最后發表意見。
市長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并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市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八節 決策公布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大眾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相關檔案管理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并將決策事項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決策執行單位,并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具體實施決策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決定或者重大調整決策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損失和不良影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依照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關、鄉級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寧鄉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譚瑛解讀《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圖解:《寧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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